公告日期:2025-10-17
证券代码:873911 证券简称:思锐光学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广东思锐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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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0 月 17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思锐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思锐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
理,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及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广东思锐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
并简称“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法律允许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
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亦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
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的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有关对外担保制度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行为。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上述应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除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
的其他任何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回避
表决。
第八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董事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对该董事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得的原则;
(二)被担保人应属于与公司有利益关系的企业。一般为以下三类企业;
1、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
2、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
3、与本企业有密切经济利益的企业。
(三)担保总额控制在经济业务往来总额内;
(四)公司不以抵押、质押方式对外提供担保,且担保形式应尽量争取为一
般保证。
(五)慎重审查担保合同。对主债权主体、种类、数额、债务人履约期限、
保证方式、担保范围及其他事项均应逐项审核。掌握债务人资信状况,
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六)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采取反担保措施,并应对反担保提供方的
实际承担能力进行严格审查。
(七)加强担保事项的善后管理。专人保管合同档案,建立相应台帐,加强
日常监督。同时保持与被担保企业的联系,索取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等资料,掌握其经营动态,并将担保合同情况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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