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2
公告编号:2025-043
证券代码:873909 证券简称:海多硅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江西海多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2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西海多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海多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
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合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海多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承诺管理
公告编号:2025-043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是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
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以及公司以外的其他承诺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三条 承诺人在公司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
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公司应对承诺的具体事项、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
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承诺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
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
第六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
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承
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
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
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公告编号:2025-043
第三章 承诺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要求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承接。
第八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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