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公告编号:2025-052
证券代码:873905 证券简称:美托股份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辽宁美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融资决策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辽宁美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控制公司融资风险,使公司规范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辽宁美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特制定《辽宁美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融资决策制度》(以下 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融资行为的决策:
(一)公司发行新股(包括增发新股和配股);
(二)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含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
(三)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或取得授信。
第三条 公司发行新股,应由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提请股东会依照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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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审批。
第四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董事会讨论通过,报请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第五条 公司可以在每年度年初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时,由财务部拟定本年度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额度(包括控股子公司的借款额度),作为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一部分,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讨论通过。在股东会批准的年度借款额度内,总经理及财务部门负责办理每笔具体借款。
第六条 未在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中批准年度借款额度的,公司临时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公司借款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由公司财务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次经公司总经理审查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二) 公司借款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5%以上、30%以下的,由公司财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公司总经理审查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三)低于前述第(二)款所述董事会决策标准的借款项目,由公司财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查决定。
第七条 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涉及提供担保的,由相应的批准借款的机构在批准借款的同时,对担保事项进行审批决定。
第八条 公司任何部门、任何机构以及个人违反本制度,越权审批进行融资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赔偿公司损失。
第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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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辽宁美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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