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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8 16:44:12 股吧网页版
美托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73905 证券简称:美托股份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辽宁美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辽宁美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辽宁美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辽宁美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和按照招股说明书所承诺的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
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审计委员会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下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下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10%
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备案后公告。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本款内容应纳入上述三方监管协议之中。

第九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公司财务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和台账。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募集资金应当严格按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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