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73905 证券简称:美托股份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辽宁美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辽宁美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美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防止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辽宁美托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辽宁美托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等其他主体与关联方发生下述类别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 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具体包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担保;
(四) 提供财务资助;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人、关联股东、关联董事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协议。关联交易协议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五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随附关联交易的依据,以及是否公允的意见。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人使用:
(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使用;
(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人提供委托贷款;
(三) 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 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偿还债务;
(六) 公司挂牌后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审批的权限划分如下: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交易金额在不足30万元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决定;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在此标准以下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决定;
(三)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 公司向关联方购买资产,提交股东会审议且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100%的,如交易对方未提供一定期限内交易标的盈利担保、补偿承诺或者交易标的回购承诺,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是否采取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利益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定价公允性等发表意见;
(五) 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通过增资或者购买非关联方投资份额而形成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或者增加投资份额的,应当根据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购买投资份额的发生额适用相关标准提交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六)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无论金额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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