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73901 证券简称:利盈环保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河南省利盈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拟
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河南省利盈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河南省利盈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省利盈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做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申请担保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
(二)近期企业财务报表;
(三)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四)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五)提供的反担保情况,包括反担保的方式、反担保的可靠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等;
(六)其他重要资料。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其他高管人员等担保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九条 责任人应通过申请担保人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信誉不良的申请担保人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条件:
(一)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必须事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三)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董事会应根据责任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确定是否给予担保或向股东会提出是否给予担保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
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