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73901 证券简称:利盈环保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河南省利盈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拟
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河南省利盈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河南省利盈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利盈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公司发展战略、扩大经营规模,以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为目的,以货币资金、有价证券、以及各种国家法律允许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按照投资目的分类,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等,长期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
第三条 投资项目涉及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的,应遵守公司《对外担保管理
办法》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以下简称“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所述投资决策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子公司均不得自行对其对外投资作出决定。子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应当在子公司经营层讨论后,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由子公司依据合法程序以及其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条 公司投资决策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并最终能提高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履行本制度,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和效益的原则审慎进行。
第一章 分工及授权
第七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应在授权、执行、会计记录以及资产保管等职责方面有明确的分工,不得由一人同时负责上述任何两项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公司下列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的;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品投资事项,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得将审
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九条 超过第八条规定范围的对外投资事项,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在一年内发生的对外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章 执行与实施
第十一条 在对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重大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决策之前,可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投资回报率、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投资风险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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