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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9 19:24:25 股吧网页版
海创汇: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73899 证券简称:海创汇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海创汇科技创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海创汇科技创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海创汇科技创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1 号——董事会秘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创汇科技创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海创汇科技创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权限。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岗位,是董事会规范、审查、考核、评价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
(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规定担任董事会秘书需具备的其他任职资格。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股转系统或证券交易所采取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记录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 年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 3 年受到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七)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聘期
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可连聘连任。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时,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此行为。

第八条 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所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给挂牌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的,应提前通知董事会并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
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秘书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的,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如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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