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73899 证券简称:海创汇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海创汇科技创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通过,尚需经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海创汇科技创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创汇科技创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海创汇科技创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
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如发生对外担保,
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
以上的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用反担保或者其他有效防范担保风
险的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之前,应
提前 5 个工作日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并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当日书面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十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未经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对担保申请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担保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四)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五)与其他公司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六)与本公司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七)股东会或董事会认为不得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 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 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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