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73899 证券简称:海创汇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海创汇科技创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通过,尚需经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海创汇科技创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创汇科技创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海创汇科技创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
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兼并收购、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等股权类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
投资等。
第三条 按照对外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
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出资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持有时间超过一年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 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 公司出(合)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
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 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 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本条所称对外投资,不包括保本性质的银行存款。
第四条 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 遵循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
良好经济效益;
(三) 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确保投资收益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并简
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公司购买、出售、置换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的决策、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对外投资决策权
属于董事会和股东会。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具体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 公司发生的单笔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 公司发生的单笔对外投资未达到第(一)项所述标准但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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