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02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博兴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
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武汉市新华路 186 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 18 楼
电话:86.27.85350032 传真:86.27.85350997 邮政编码:430022
网址: www.yingdalaw.com
目 录
正 文 ...... 2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 2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2
(二)本次交易相关具体事项 ......2
(三)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
二、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 ...... 4
(一)博兴材料的批准与授权 ......4
(二)标的公司的批准与授权 ......4
(三)本次交易可豁免中国证监会注册 ......5
(四)本次交易已通过股转系统公司完备性审查 ......5
三、本次重组的实施情况 ...... 5
(一)标的资产交付情况 ......5
(二)交易对价支付情况 ......5
(三)债权债务处理事项 ......6
(四)员工安置事项 ......6
四、本次交易的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是否存在差异 ......6
五、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7
(一)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7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7
六、本次交易的相关后续事项 ...... 7
七、结论意见 ...... 8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博兴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
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博兴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贵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委托,担任贵方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重组业务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出具了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博兴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1 月 23 日出具了《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博兴复合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重大资产重组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现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重组的实施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发表法律意见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基于以上所述,现本所及经办律师就本次重组的实施情况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据博兴材料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重组报告书》《湖北博兴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及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其他文件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为博兴材料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向交易对方朱辉琴购买其持有的武汉博兴 74%的股权。本次交易价格以审计、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经协商确定后的交易价格为30,397,052.80元。
本次交易完成后,武汉博兴成为博兴材料的控股子公司。
(二)本次交易相关具体事项
根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重组报告书》《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及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其他文件资料,本次交易相关的具体事项如下:
1、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朱辉琴。
2、标的资产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朱辉琴所持武汉博兴 74%的股权。
3、交易价格
本次交……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