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23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博兴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
重大资产重组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武汉市新华路 186 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 18 楼
电话:86.27.85350032 传真:86.27.85350997 邮政编码:430022
网址: www.yingdalaw.com
关于湖北博兴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
重大资产重组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湖北博兴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据本所与贵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委托,担任贵公司本次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查验原则,对公司已经提供的与本次挂牌有关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出具了《湖北英达
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博兴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1 月 9 日,股转系统挂牌审查部下发《关于湖北博兴复合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的反馈问题清单》(以下简称“《反馈问题清单》”),要求公司及中介机构对有关问题做出回复。现本所律师就《反馈问题清单》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落实和回复,特出具《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博兴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重大资产重组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对《法律意见书》的必要补充。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之外,本所律师对本次交易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表述。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重组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重组业务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4.关于其他事项。根据披露文件:(1)2022 年 10 月,朱辉琴向董静转让标
的公司 10%的股权,并就标的公司签署业绩对赌协议;(2)博兴同创“新型环保汽车内饰件生产建设项目”已于 2014 年取得环评批复。
请公司:(1)补充披露业绩对赌协议的履行情况,相关股权转让的背景、价格、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计算股份支付费用时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2)分别披露博兴同创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手续的办理情况及合法合规性。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1)并发表明确意见。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上述问题(2)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武汉博兴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及环保验收
本所律师经查阅武汉博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环保部门批复、验收意见等文件,武汉博兴建设项目履行的环评手续如下:
2013 年 5 月,武汉博兴委托武汉清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就“新型环保汽车内
饰件生产建设项目”编制国环评证乙字第 2639 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2013 年 5 月 20 日,原武汉市蔡甸区环境保护局作出《关于武汉博兴同创科
技有限公司新型环保汽车内饰件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蔡环审[2013]70 号),该批复认为“新型环保汽车内饰件生产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设符合武汉市蔡甸区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应的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后,外排各类污染物能够控制在相关环保要求内,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武汉博兴按照《报告表》中所涉及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2014 年 11 月 19 日,武汉博兴委托武汉市蔡甸区环境监测站对建设项目进行
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并出具《检测报告》(蔡环监验[2014]188 号),该报告认为武汉博兴建设项目能按照国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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