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2-17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博兴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武汉市新华路 186 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 18 楼
电话:86.27.85350032 传真:86.27.85350997 邮政编码:430022
网址: www.yingdalaw.com
目 录
声 明...... 2
正 文...... 3
一、公司特殊问题...... 3
二、申请文件的相关问题...... 14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博兴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湖北博兴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贵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委托,担任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查验原则,对公司已经提供的与本次挂牌有关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出具了《湖北英达
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博兴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23 年 1 月 9 日,挂牌审查部下发《关于湖北博兴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挂
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一》”),要求公司及中介机构对有关问题做出说明和解释。现本所律师就《反馈意见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落实和回复,特出具《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博兴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声 明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释义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挂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公司特殊问题
(一)关于公司的同业竞争。根据公司披露,公司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程曦、程时先两人近亲属朱辉琴控制的武汉博兴同创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按照《股票挂牌审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中关于同
业竞争核查、规范要求对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进行补充核查,并就公司同业竞争规范的措施是否具备可行性,实施时间安排的合理可行性,相关主体是否具备支付股权收购对价的能力,收购未完成期间公司与武汉博兴同创科技有限公司是否依然存在实质性的同业竞争,报告期内、期后及收购前是否存在让渡商业机会、利益输送等损害公司利益或影响公司盈利能力真实性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按照《股票挂牌审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中关于同业竞争核查、
规范要求对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进行补充核查
(1)博兴同创与公司的经营地域
根据博兴同创提供的资料,博兴同创的主要经营地域在广东深圳,主要客户为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报告期内,博兴同创在深圳区域实现的营业收入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72.09%、66.70%、83.70%,在湖北省内实现的营业收入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25.17%、33.12%、16.10%。
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及其销售合同等资料,报告期内,公司的经营地域面向全国,主要涉及湖北省,河北省、广东省、湖南省等区域,客户所属区域较为分散、稳定。经本所律师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访谈了解,虽报告期内博兴同创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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