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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8 15:58:01 股吧网页版
格瑞迪斯: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格瑞迪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8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新疆格瑞迪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4]第 135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18 层

电话:021-3886 2288 传真:021-3886 2288 转 1018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格瑞迪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4]第 135 号
致:新疆格瑞迪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格瑞迪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查雪松律师、李鑫慧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4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格瑞迪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见证和核验。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2024 年 5 月 7 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及其他议案。2024 年 5 月 9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
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新疆格瑞迪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现场会议

2024 年 5 月 24 日 16 点,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新疆格瑞迪斯石油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贺志刚先生主持。

3.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供的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网
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3 日 15:00-2024 年 5 月 24 日 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及列席人员资格

(一)公司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根据会议通知,凡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以下简称“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
后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7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207.50 万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3%。根据公司提供的中国结算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0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1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00 万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8%。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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