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09
证券代码:873895 证券简称:格瑞迪斯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新疆格瑞迪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5 月 7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新疆格瑞迪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疆格瑞迪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确保披露信息及时、公平,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疆格瑞迪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要求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八条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的,应当按照本规则予以披露。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定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 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 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十三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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