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09
证券代码:873895 证券简称:格瑞迪斯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新疆格瑞迪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5 月 7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新疆格瑞迪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疆格瑞迪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格瑞迪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人应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一)单独或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董事会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单独或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监事会可以提名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三)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四)股东提名董事、监事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和承诺提交董事会。
独立董事按以下程序和规定提名: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l%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三)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四)对北交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北交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三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选举
第八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九条 股东大会在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第十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或某一位或某几位监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或全部监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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