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09
证券代码:873895 证券简称:格瑞迪斯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新疆格瑞迪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5 月 7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新疆格瑞迪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防止新疆格瑞迪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保证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格瑞迪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公司第一大股东;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公司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的情况下公司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六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形,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三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措施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应按照《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职责和程序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