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09
证券代码:873895 证券简称:格瑞迪斯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新疆格瑞迪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5 月 7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新疆格瑞迪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利益,规范新疆格瑞迪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疆格瑞迪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
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方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包括控股子公司之间、控股子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的担保。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
第六条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必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审查与控制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提供担保,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的单位或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第十条 虽不符合前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公司财务部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并对该担保事项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公司财务部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
(一)申请担保单位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申请担保有关的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单位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如能够用于反担保的固定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
(六)申请担保单位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说明;
(七)其他说明申请担保单位资信情况的资料。
财务部审查后应提出担保业务评估报告,由财务负责人报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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