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09
证券代码:873895 证券简称:格瑞迪斯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新疆格瑞迪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5 月 7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新疆格瑞迪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疆格瑞迪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格瑞迪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
议。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保障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为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
会依法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第五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明确专门委员会人员构成、任期、职责范围、议事规则等相关事项,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六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七条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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