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09
证券代码:873895 证券简称:格瑞迪斯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新疆格瑞迪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5 月 7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新疆格瑞迪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疆格瑞迪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优化选任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新疆格瑞迪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或主任,下同)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提名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拟被提名人
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负责提出提名方案。工作组成员由董事长和公司人事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组成,董事长任组长。工作组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专业意见。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序,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对提名工作组提出的候选人方案进行审查、核查,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经理人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工作组应当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然后提交提名委员会;
(三)提名委员会在决策前应当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提名委员会负责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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