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09
证券代码:873895 证券简称:格瑞迪斯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新疆格瑞迪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战略与发展
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5 月 7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新疆格瑞迪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疆格瑞迪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新疆格瑞迪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法治建设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2 名独立
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及任职资格,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当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主任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主任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下设战略投资小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战略投资小组成员由公司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报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批准,战略投资小组成员无需为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研究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行业发展趋势,国家和行业政策发展
方向,向董事会提供国家政策、行业发展研究报告;
(二)负责研究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经营,为董事会制定公司发展目 标和发展方针提供建议;
(三)负责审查重大的投资、融资、担保方案,为董事会审议及决定是否实 施提供建议;
(四)负责审查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为董事会决定方案是否实施 提供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在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 批准实施后,对其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和跟踪管理。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战略投资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投资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发展委员会
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战略投资小组;
(四)由战略投资小组进行评审,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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