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09
证券代码:873895 证券简称:格瑞迪斯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新疆格瑞迪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5 月 7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新疆格瑞迪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疆格瑞迪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管理控制,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战略规划或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由公司投资或依照协议由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具体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权/股份的公司;
(三)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权/股份不超过50%,但能够决定其执行董事或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的企业;
(四)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权/股份不超过50%,但在其股东(大)会有50%以上表决权,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照本制度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四条 公司对控股公司主要从章程制定、人事、财务、经营决策、信息管理、检查与考核等方面进行管理。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五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大)会或股东决定行使股东权利,制定子公司章程,并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推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章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员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名。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提交
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股东(大)会审议后,依照子公司章程规定产生。
第七条 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调整建议。
第八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于知悉重大事项的当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或批准;
(七)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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