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09
证券代码:873895 证券简称:格瑞迪斯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新疆格瑞迪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5 月 7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新疆格瑞迪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新疆格瑞迪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保障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格瑞迪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并取得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发生上述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三)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五) 负责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联系,确保公司依法准备和递交机构所要求的文件和报告,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监管机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问询;
(六) 保证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公司的股东名册妥善设立、以及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记录和文件;
(七) 负责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培训;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及时提醒董事会,并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九) 《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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