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09
证券代码:873895 证券简称:格瑞迪斯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新疆格瑞迪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5 月 7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新疆格瑞迪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疆格瑞迪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确
保公司经营层有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格瑞迪斯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细则
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总经理
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及任免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 1 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根据本细则中确定的分工和总经理授权事项行使职权。
第五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公司董事会中
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如有)人数总计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七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备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才能和业务水平;
(二)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生产经营业务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三)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个人修养,知人善用、勤勉尽责、廉洁
奉公。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 司”)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期限尚未届满;
(八) 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财务总监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 3 年以上。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委派、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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