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1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成都八九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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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一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二轮问询》回复 ...... 2
《二轮问询》1.关于“涉密信息披露审查” ...... 2
第二部分 签署页 ...... 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成都八九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成都八九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4 年第一次股票定向发行(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公司本次发行事宜,本所已于 2024 年 12 月 18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
州)事务所关于成都八九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之法律意见书》(以
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
事务所关于成都八九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意见书(一)》”)。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管理办法》、全国股转公司颁布的《定向发行规则》《定向发行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 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就全国股转公司审核人员的口头反馈意见(以下简称“《二轮问询》”)中要求公司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意见书(一)》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和《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意见书(一)》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补充意见书(一)》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做的声明以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二轮问询》回复
《二轮问询》1.关于“涉密信息披露审查”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涉及的“涉密信息披露审查”事项补充发表意见。
回复: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科工计〔2016〕209 号);
2.本所律师会同主办券商对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工作人员开展访谈所取得的笔录;
3.公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提供的会议纪要。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科工计〔2016〕209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涉军企事业单位是指已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事业单位;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对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第三十五条规定,“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但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事业单位实施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按有关规定办理涉密信息披露审查”。
根据本所律师会同主办券商对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工作人员开展访谈确认、公司提供的的会议纪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1)公司已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但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公司不属于《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涉军企事业单位”,公司本次发行不适用《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军工事项审查程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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