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成都八九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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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引言 ...... 1
一、释义...... 1
二、本所律师声明...... 2
第二部分 正文 ...... 4
一、关于发行主体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4
二、关于发行人公司治理规范性的意见...... 8
三、关于本次定向发行是否需要履行注册程序的意见...... 8
四、关于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8
五、关于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 9
六、关于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及是否为
持股平台的意见...... 12
七、关于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13
八、关于本次定向发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13
九、关于认购协议等本次发行相关法律文件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18
十、关于新增股票限售安排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19
十一、关于发行人募集资金内控及管理制度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20
十二、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的结论性意见...... 20
第三部分 签署页 ...... 2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成都八九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之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八九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管理办法》、全国股转公司颁布的《定向发行规则》《定向发行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 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为公司本次发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一、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公司、八九九、 指 成都八九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本次发行 指 根据八九九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成都八九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行为
证券持有人名册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
册(权益登记日为 2024 年 12 月 10 日)
天通股份 指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600330.SH),系公司股东
通服资本 指 通服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系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之一
发行对象 指 通服资本与本次发行的另一发行对象潘娟美的合称
报告期 指 2022 年、2023 年、2024 年 1-9 月
主办券商 指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 指 经 2023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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