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73893 证券简称:成记泰达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成记泰达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成记泰达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股东会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
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成记泰达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召开股东
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按时召集股东会会议。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会议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 1
次,应当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召开。有《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 7 日内发出召开临
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或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 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 7 日内发出召开临
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或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 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 7 日内发出召开临
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监事会未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九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会议产生的必要费用由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会议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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