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证券代码:873891 证券简称:科荣达 主办券商:中航证券
北京科荣达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12 月 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科荣达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科荣达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公平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 号——信息披露》以及《北京科荣达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适用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定,但可以自愿选择适用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或“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和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新任董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按照“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并对涉密信息做脱密处理。审查内容如下:
(一)严禁公开披露和登载军工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布局、产量、发展规划、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进度、性能技术指标等涉密内容;
(二)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反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试验等情况的内部信息(包括军工单位内部名称代号、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等),以及内部印发的各类文件、工作计划等内容,不得在公开的报刊、杂志、电视台或互联网上登载播发;
(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大科技工程和重大军贸合作项目的相关信息,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四)不得披露在生产的军用产品设备的战术技术性能指标及关键技术;
(五)不得披露在研军用产品设备的关键部件的设计参数、设计准则和关键工艺技术;
(六)不得披露在研军用产品设备的薄弱环节和重要的测试、试验设备及数据资料,重要的配套协作、地面保障设备;
(七)不得披露特种飞机的军事用途。
第八条 保密审查流程如下:
(一)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填写《信息披露审批表》,对发布的相关内容进行自审,确认无涉密信息,详细填写审查意见。
(二)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保密办审查。经公司领导审批后由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人归档管理。
(三)对不明确是否需要发布的事项,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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