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证券代码:873887 证券简称:琼派瑞特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苏州琼派瑞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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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议
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琼派瑞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琼派瑞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苏州琼派瑞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是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的领导机构,是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四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审议除需由股东会批准以外的担保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条第一款第(一)至(七)、(九)、(十)、(十一)项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上条第一款第(八)、(十二)至(十六)项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十五)项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第七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长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可以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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