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0-10
关于苏州琼派瑞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第九期)
苏州琼派瑞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辅导对象”、“琼派股份”)拟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苏州琼派瑞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本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工作开展情况
(一)辅导人员
根据海通证券与苏州琼派瑞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辅导协议及制定的辅导计划,海通证券派出了冷筱菡、盛科、应宇轩、虞骐泽、王宁等 5 名辅导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琼派股份进行辅导,其中冷筱菡担任组长。上述人员具备有关法律、会计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且均未同时担任四家以上企业的辅导工作,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辅导期内,辅导工作小组人员未发生变化。
(二)辅导时间及方式
本期辅导期间为自2023年7月6日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期间。辅导期内,海通证券会同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督促接受辅导的公司人员持续进行
全面的法规知识学习,并通过组织培训、现场核查、查阅资料、网络查询、访谈、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议等多种方式开展辅导工作。
(三)辅导的主要内容
本次辅导期间,海通证券辅导工作小组按照已制定的辅导机构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开展如下工作:
1、持续督促辅导对象进行全面的法规知识学习,包括但不限于《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北交所业务规则,公众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等;
2、结合公司最新提供的工商资料、三会文件、业务合同、财务明细账,深入了解公司设立、规范运作、财务、业务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持续调查辅导对象是否存在对持续经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3、就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进行核查,就发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并形成解决方案,敦促公司予以落实。
(四)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开展辅导工作情况
本辅导期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与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全面配合辅导机构的各项工作,为辅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为辅导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二、辅导对象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前期辅导工作中发现问题及解决情况
1、募投项目用地购置手续问题
本辅导期内,琼派股份对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涉及土地收购的项目,尚在向有关部门办理土地购置手续中,辅导工作小组将继续督促辅导对象推进后续土地购置流程。
2、尚需取得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批复
琼派股份股东中包括国有股东吴江东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截至目前尚未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国有股东标识管理的批复文件。辅导工作小组将协助、配合并督促发行人、吴江东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续推进国有股东标识办理工作。
(二)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随着辅导工作的推进,公司已建立相对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够严格遵照执行,但与上市公司标准相比仍需不断规范和完善。辅导工作小组将持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持续对辅导对象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核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建议与解决方案并督促落实,全面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确保辅导对象合法合规经营。
三、下一阶段的辅导工作安排
辅导机构将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开展下一步辅导工作,持续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并跟踪公司经营治理情况,督促公司持续加强内控管理及规范运作,加强学习《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
海通证券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通过集中授课、座谈、组织辅导对象自学和讨论等多种方式继续开展辅导培训工作,充分、及
时向接受辅导人员传达最新监管政策与动态,不断加深相关人员对我国资本市场和监管政策的认识与理解。
附件:苏州琼派瑞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九期辅导工作的评价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苏州琼派瑞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第九期)之辅导机构签章页)
本期辅导人员签名:
冷筱菡 盛 科 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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