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0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
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股转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现场出席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及表决等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5年 10月
2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予以公告(于 2025年 10 月 24
日发布更正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均已依法披露。
(二)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
议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薛利新先生主
持;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9 日下午 15:00 至 2025 年 11 月 10 日下午 15:00 的
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出席及登记情况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股份数 335,317,7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2.719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股份数 234,487,4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8389%;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人,代表股份数 100,830,3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8810%。以上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均为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即 2025 年 11 月 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并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以下 5项议案(其中议案 4、议案 5 包括子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1.《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5.《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上述议案 2 为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五分之四以上通过;上述议案 4、议案 5 为累积投票议案;上述议案 1、议案4、议案 5 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上述议案不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不存在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二)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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