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6
公告编号:2025-022
证券代码:873875 证券简称:北辰科技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包头北辰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3 月 2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3 月 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东河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已经东河区人民法院调解。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包头北辰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志诚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挂牌公司本身
2、 被告 1
姓名或名称:包头市圣高旺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鹏翔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挂牌公司客户
3、 被告 2
姓名或名称:包头市亨源种畜养殖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22
法定代表人:宋鹏翔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挂牌公司客户法定代表人所控制公司
4、 被告 3
姓名或名称:宋鹏翔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挂牌公司客户法定代表人
5、 被告 4
姓名或名称:张海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挂牌公司客户法定代表人妻子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的原企业名称为:包头市北辰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是生产饲料的专业公司,被告 1 从原告处购买饲料。
从 2020 年 3 月 10 日起,双方共四次签订了四份“饲料销售合同”,合同期
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合同均约定:①被告 1 从原告处购进饲料。②发生争
议由东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第一份合同约定:每月末对账,当月 28 日前付清全部货款,逾期付款承担月 2%的利息。其余三份合同约定:每月末核对本月购买数量,账期为三个月,第三个月的 25 日前付清第一个月的全部货款,货款逾期加收日 0.05%的利息。
2024 年 12 月 9 日双方对账被告 1 欠原告货款 21,121,558.82 元,后被告 1
给付 480.00 万元,尚欠货款 16,321,558.82 元未付。
被告 1 是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其全资股东为包头市亨源种畜养殖有限公司,即被告 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其应对被告 1 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 3、被告 4 曾以个人名义向原告还款。二人是夫妻,均是
被告 2 的股东,被告 3 占股 60%,被告 4 占股 40%。根据最高院的司法精神被
告 2 包头市亨源种畜养殖有限公司应认定为个人独资公司,即承担只有一个股东
的公司的法定义务。即被告 3 和被告 4 对被告 2 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被告 1 给付原告货款 16,321,558.82 元及截止 2025 年 2 月 17 日的利息
4,353,923.95 元,并给付从 2025 年 2 月 18 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按日 8,160.00 元
公告编号:2025-022
(16,321,558.82×0.05%)计算的利息,暂小计:20,675,482.77 元。
二、被告 2 对被告 1 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被告 3、被告 4 对被告 2 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被告 1 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原告包头北辰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包头市圣高旺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亨源种畜养殖有限公司、宋鹏翔、张海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被告包头市圣高旺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亨源种畜养殖有限公司、宋鹏翔、张海诺尚欠原告包头北辰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16,321,558.82 元、截至 2025 年 4 月 14 日的利息 4,802,7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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