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证券代码:873863 证券简称:康晋电气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珠海康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H
股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以 9 票同
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在 H 股上市后适用的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珠海康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H 股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珠海康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布的《证券及期货条例》(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内幕消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和《珠海康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香港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内幕消息披露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已经或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或公众平台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并按规定程序送达境内外有关监管机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如需)。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
第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联席)公司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全国股转公司联系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本制度以及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办法和
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 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 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以诚信和勤勉责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
其他利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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