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73860 证券简称:格林司通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无锡格林司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5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格林司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格林司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无锡格林司通自动化设 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
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 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为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子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 议程序;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其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公司治理规则》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视同挂 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各项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条 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之前,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并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当日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五条 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
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以及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
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第八条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十二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
议批准。
第十条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
(一)公司的单笔对外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为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三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议
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
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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