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73860 证券简称:格林司通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无锡格林司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5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格林司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无锡格林司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会依法规范地召开,提高 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科学,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公司 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无锡格林司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有 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
第二条 股东为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条 公司应当办理有关工商登记并依法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依据。
股东名册由公司制作和保管,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第四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的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并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以及保密协议(需明确说明查阅与股东合法权益的直接关联性,不得包含任何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其他非正当目的,承诺对相关材料保密并承担相应责任),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予以提供。
股东从公司获得的相关信息或者索取的资料,公司尚未对外披露时,股东应负有保密的义务,股东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要求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并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违反保密规定或保密义务导致的法律责任。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六条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
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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