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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5 16:46:24 股吧网页版
格林司通: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73860 证券简称:格林司通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无锡格林司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共性调整如下:

(1)所有“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2)所有“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调整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所有提及的公司股份的“种类”调整为公司股份的“类别”;

(4)所有公司合并、减资、分立、债权人通知的公告渠道,均新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5)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调整为“辞任”;

(6)所有“半数以上”调整为“过半数”。

2、无实质性修订条款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和部分不涉及实质内容变化的文字表述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行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指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指引
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 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
规定,制定本章程。 定,制定本章程。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十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第十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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