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4
证券代码:873859 证券简称:长虹格润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四川长虹格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 制度的议案》下设子议案 2.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长虹格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长虹格润环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适用本制度规 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以第三人身份
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第四条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金融机构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
第五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应当对违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担保的审批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提供担保,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与公司有互保关系的单位或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或公司的子公司;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第十条 虽不具备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该申请担保人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且申请担保人或第三方可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公司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负责人统一负责受理,申请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最近一
年及最近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信息);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申请担保人对主债务的还款计划或偿债计划,以及还款能力分析、还款资金来源的说明;
(四)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条款(如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
(五)反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反担保方案及反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条款(如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时,应当同时提供与担保相关的资料,至少应包括:
(一)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个人身份证明等复印件;
(二)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申请担保人拟签订或已签订的主债务合同;
(四)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函)、反担保合同(或担保函)文本;
(五)如反担保方系以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辆、商标、专利等财产提供抵押、质押反担保的,应提供有关财产的权属证书;
(六)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是否存在已了结、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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