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31
证券代码:873859 证券简称:长虹格润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四川长虹格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制定<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四川长虹格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长虹格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 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 管指引第6号——权益分派》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四川 长虹格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
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
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
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提取任意公积金,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决定。
(四)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发利润退还公司。
(五)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应当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
全体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在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和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提取任意公积金后,对剩余的税后利润进行分配。公司利润分配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四)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
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条件为: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前提下,原则上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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