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31
证券代码:873859 证券简称:长虹格润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四川长虹格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四川长虹格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长虹格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 第4号——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四川长虹格润环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
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二章 关联交易与关联方
第三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七)租赁;
(十八)代理;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交易。
第四条 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三)本制度第五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制度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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