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31
证券代码:873859 证券简称:长虹格润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四川长虹格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四川长虹格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长虹格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四川长 虹格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事项: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2.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上述交易包含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银行贷款;资产抵押;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交易行为。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七) 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
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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