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7
证券代码:873856 证券简称:华科股份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北京华科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7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华科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科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北京华科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统称“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按规定的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公司重大信息披露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全国股转公司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布。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在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若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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