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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08 15:57:27 股吧网页版
新富科技: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富科技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08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新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区 16 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新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天律意 2025 第 03413 号
致:安徽新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安徽新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签订了《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委托本所陈磊律师、龙御天律师、叶子青律师、李雨馨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新富科技本次发行上市工作。

就新富科技本次发行上市事宜,本所已向发行人出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新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天律意 2025 第 01381 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新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天律他 2025 第 01528 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新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天律意 2025 第02279 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新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天律意 2025 第 02844 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出具的《关于安徽新富新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二》”)的相关要求,本所律师进行了进一步核查验证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
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补充或修改外,本所律师此前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内容仍然有效。凡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相关情况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披露的情况相同且本所律师的核查意见无补充或修改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再详述。

除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出具日以前新富科技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作出的。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境外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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