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新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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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新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5 第 03687 号
致:安徽新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安徽新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新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龙御天、叶子青律师(以下简称“天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验证,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午 9:00 在公司会议室
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曹立新主持。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有: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1人,共代表公司股份3,468.3679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9.9997%,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1人,代表公司股3,468.3679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9.9997%,均为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 2025 年12 月26 日
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的股东代表。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表出席的出具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人持股凭证。
2.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0 人,代表公司股份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公司聘请的天禾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会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 关于增加2025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及子公司之间互保额度的议案》
2.《关于调整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方案的议案》
3.《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宜的议案》
4.《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未出现否决、修改原议案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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