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3-13
证券代码:873851 证券简称:宏德众悦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宁波宏德众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2 年 8 月 4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
经 2022 年 8 月 20 日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宁波宏德众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宏德众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宁波宏德众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
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有关股东大会的信息披露事宜,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
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四条 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以及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大会,
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需股东大会决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计批准公司融资额度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的融
资方案;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审议需股东大会决定的关联交易;
(十八) 审议单项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的预算外
费用支出;
(十九)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等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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