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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06 17:42:32 股吧网页版
金牌股份: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06


证券代码:873849 证券简称:金牌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共青城市金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2 月 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0 月 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6 月 4 日公司收到共青城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案号为(2024)赣 0482
民初 826 号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

2024 年 10 月 9 日公司收到共青城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案号为(2024)赣 0482 民
初 826 号的《民事判决书》。

原告邓建冰不服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2024)赣 0482 民初 826 号民事
判决,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收到到九江市
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案号为(2024)赣 04 民终 2480 号的《传票》。

2025 年 1 月 2 日公司收到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案号为(2024)赣 04 民
终 2480 号的《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邓建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共青城市金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牌股份”)
法定代表人:李会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3、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共青城市自然资源局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9 年 2 月 6 日,金牌股份与自然资源局签署苗林一体化投资协议约定在
昌九高速共青城段道路两侧绿化和苗圃基地建设相结合,达到具有特色的绿色生态廊道要求和景观效果。项目建设总投资 3100 万元。

嗣后,金牌股份将案涉部分工程段交由原告实际施工,2019 年 5 月底,原
告业已完成全部工程量。

2021 年 11 月 10 日,审计单位至现场确认工程量时,仅将存活苗木计入,
并形成工程结算评审报告,结算总计 15432617.06 元(其中:原告工程结算金额为12358512.26 元)。被告一已支付原告工程款 991 万元(含税价),还欠 2448512.26元工程款至今未支付。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邓建冰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一项,改判被上诉人金牌公司向上诉人支付欠付的审计内苗木工程款 2,448,512.26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 2,448,512.26 元为
基数,自 2020 年 3 月 25 日起至实际给付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金牌公司向上诉人
支付死亡苗木工程款 7,606,312.11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 7,606,312.11 元为基
数,自 2020 年 3 月 25 日起至实际给付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撤销原判第三项,改判被上诉人共青城市自然资源局对上述工程款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上诉人承担付款责任;4.撤销原判第四项,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主要上诉理由:一、一审法院在认定苗木死亡的责任中,遗漏了因未办理高速占道施工许可证导致苗木无法浇灌非正常死亡的责任归责。二、《编号 12-14<工程签证单>》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就上诉人施工的死亡苗木工程量的结算依据,一审法院应当采纳,被上诉人一应当按上述签证单记载的死亡苗木工程量支付工程款 7,606,312.11 元。三、一审判决对因审计时间过长而产生的死亡苗木工程量系属于苗木正常养护情况下苗木的死亡量,为此对该项工程款认定为4,83,829.68 元。但上诉人主张的苗木是非正常死亡的工程量 7,606,312.11 元。即便计算苗木正常死亡的工程量,也应按《工程结算评审报告》分部分项工程量
清单计价合计 16,563,511.26 元的 5%计算为 813,175.56 元。四、一审判决被上
诉人一向上诉人支付审计内未支付的工程款 2,448,512.26 元中扣除 1,592,815.98元的税金纯属错误。五、一审判决被上诉人一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的资金占用利
息的起算时间错误。上诉人主张按 2020 年 3 月 25 日或按 2021 年 6 月 30 日
养护期届满时间作为被上诉人未支付工程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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