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0-09
公告编号:2024-021
证券代码:873849 证券简称:金牌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共青城市金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6 月 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5 月 1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10 月 9 日公司收到共青城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案号为(2024)赣 0482
民初 826 号的《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邓建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共青城市金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牌股份”)
法定代表人:李会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公告编号:2024-021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共青城市自然资源局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9 年 2 月 6 日,金牌股份与自然资源局签署苗林一体化投资协议约定在
昌九高速共青城段道路两侧绿化和苗圃基地建设相结合,达到具有特色的绿色生态廊道要求和景观效果。项目建设总投资 3100 万元。
嗣后,金牌股份将案涉部分工程段交由原告实际施工,2019 年 5 月底,原
告业已完成全部工程量。
2021 年 11 月 10 日,审计单位至现场确认工程量时,仅将存活苗木计入,
并形成工程结算评审报告,结算总计 15432617.06 元(其中:原告工程结算金额为12358512.26 元)。被告一已支付原告工程款 991 万元(含税价),还欠 2448512.26元工程款至今未支付。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审计后欠付的工程款 2448512.26 元及
资金占有费(以 2448512.26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3 月 25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7606312.11 元及资金占有费(以
7606312.11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3 月 25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
四、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理由:
原告认为苗木死亡是因为昌九高速办理不了占道施工许可,养护工人和浇灌设备无法进入高速公路,马路两边被铁栅栏围住且没有施工便道所导致,据此,原告苗木枯死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承担。同时,原告亦按被告提供的图纸在约定
公告编号:2024-021
的时间内完成了所有工程量,其理应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一、被告共青城市金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
原告邓建冰支付欠付的审计苗木工程款 1174259.48 元,并自 2022 年 11 月 1 日
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3.65%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共青城市金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邓建冰支付因审计时间过长而产生的死亡苗木工程款 352228 元,并自 2022
年 11 月 1 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3.65%计算逾期利息;
三、被告共青城市自然资源局对上述工程款在欠付 352228 元范围内向原告邓建冰承担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邓建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82129 元,由原告邓建冰负担 69660.5 元,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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