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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03 15:30:50 股吧网页版
生特瑞: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03


证券代码:873846 证券简称:生特瑞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生特瑞(上海)工程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5 月 1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5 月 1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5 月 15 日,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二审传
票。2026 年 1 月 29 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本案的二审民事判决
书【(2025)川 01 民终 9534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公司收到法院出具的二
审民事判决书。公司为第三人,无法确认受理日期,故上述填写的诉讼受理日 期系公司收到传票时间。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上诉人(一审被告)

姓名或名称: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定葵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为“格芯”项目的管理方,上诉人为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

2、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姓名或名称:沃威沃水技术(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HOMAS FULDE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为“格芯”项目的管理方,被上诉人为该项目的材料及安装分包商。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生特瑞(上海)工程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Rong He(何融)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本身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本案被告(原审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为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告 (原审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为沃威沃水技术(中国)有限公司,被告为 “格芯”(成都)集成电路制造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原告经依法投标中标后,与 被告签订《供货及安装合同协议书》,作为被告的分包,为该项目提供工作包 P3-03 超纯水系统设计、设备供货及安装工作。后项目尚未完成,被告通知原 告该项目停工,原告遂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各项未付费用,但双方就结算金额 未能达成一致,被告一直未能支付,原告遂起诉被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费用 总计为人民币 112,578,870.25 元。

我司作为本项目的管理方,与原告方、项目监理方等各方共同参与了与本 案争议相关的事项(对于原告方工作的审核等),故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法院追加为第三人以协助查明案件事实,并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第一次参与
本案庭审。后本案于 2025 年 3 月 4 日由一审法院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
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中无任何与我司有关的判决内容。具体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沃威沃水技术(中国)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
69,533,813.34 元和利息(利息以 69,533,813.34 元为基数从 2024 年 3 月 8 日起
按全国银行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付清
之日止);

二、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沃威沃水技术(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现场变更费 1,500,00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沃威沃水技术(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系统关停措施费和系统关停现场维保费共计 500,000 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沃威沃水技术(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 604,694 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399,470 元,原告(反诉被告)沃威沃水技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205,22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24,875 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送达后被告(成都建工)不服判决结果,对原告(沃威沃)就本
案向四川省成都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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