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1
证券代码:873845 证券简称:鑫宇科技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河南鑫宇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二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二审上诉人
(二)二审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7 月 16日
(三)二审诉讼受理日期:2025年 7 月 16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4)粤 0306 民初 38478 号民事判决
书第五、六项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二、本次二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上诉人
姓名或名称:河南鑫宇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卫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挂牌公司自身
2、 被上诉人
姓名或名称:被上诉人一:深圳市惠富康光通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二:成焕成。
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一:陈水燕,执行董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披露的《河南鑫宇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2025-051)。
(三)二审诉讼请求和理由
上诉请求:
一、请求判令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4)粤 0306 民初 38478 号
民事判决书第五项“被告深圳市惠富康光通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71,589.04 元”的判决,依法改判为被上诉人一、被 上诉人二立即连带向上诉人承担违约金人民币 500 万元;
二、请求判令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4)粤 0306 民初 38478 号
民事判决书第六项“驳回原告河南鑫宇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求”的判决,依法改判为被上诉人一、被上诉人二承担本案律师费人民币 20 万元;
三、请求判令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一、被上诉人二承 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违约金金额系被上诉人主动提出
《股权转让协议》第 5.1 条关于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500 万
元,是被上诉人主动作出的违约金承诺,其应对该承诺具有合理的预见,且 应在签约时对其履约能力有合理的评估,但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履约后拒绝依 约履行其后续合同义务,具有主观恶意,有悖诚实信用,应当承担支付全部
违约金的义务。2025 年 1 月 3 日,上诉人的实际控制人李卫超与被上诉人二
进行了电话沟通,被上诉人二在电话中确认,《股权转让协议》第 5.1 条关于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500 万元,是被上诉人主动提出,被上诉人也愿意全额支付违约金。
(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
《股权转让协议》第 5.1 条关于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500 万
元,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一方面,《股权转让协议》第 5.1 条的约定:“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履行本协议,除本协议另有约定违约责任的,违约方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应当向其他守约方合计支付违约金 500 万元。”另一方面,签约方存在对其在协议中任何承诺或义务的违反的,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 5.2 条的约定:“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因以下事项而遭受的任何和所有责任、损失、损害、税项、债务、义务、索赔、成本或支出、利息、裁决、判决、和解命令、罚款和处罚。”与《股权转让协议》第 5.2 条相对照,第 5.1 条并未约定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应当以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损失与约定的违约金相当为前提,更未要求守约方证明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为几何。因此,第 5.1 条约定的 500 万元违约金,其性质更加倾向于惩罚性,其目的不仅在于对守约方的损失给予补偿,更是对违约方违反合同义务行为的预防和惩罚,因而不以因违约而造成的守约方损失金额的大小为前提。
(三)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实际上已经给上诉人造成巨大损失
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实际上已经给上诉人造成巨大损失,应当依约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因被上诉人拒不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在其拒不履行期间,为解决产能不足问题,上诉人不得不另行建设生产线,截至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上诉人因另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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