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4
证券代码:873842 证券简称:上海精智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上海精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连交易管理办法(草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精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及制定公司于发行 H 股并上市后生效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本次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之日起正式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关联/连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精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关联/连交易管理,规范关联/连交易行为,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连方之间订立的关联/连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关联交易》《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 以下简称“《 香港上市规则 》”《上海精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连方之间的关联/连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连方和关联/连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连方包括关联/连法人和关联/连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管理办法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时担任其他公司独立董事的,该公司不因此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除其所规定的例外情况之外,公司的关连人士通常包括以下各方:
(一) 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即有权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10%或以上投票权人士);
(二) 过去 12 个月曾任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董事的人士(与本条第(一)
项中的人士并称“基本关连人士”);
(三) 任何基本关连人士的联系人,包括:
1、在基本关连人士为个人的情况下
(1)其配偶;其本人(或其配偶)未满 18 岁的(亲生或领养)子女或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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