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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04 16:47:26 股吧网页版
上海精智: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精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4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精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电话:021-58358013 | 传真:021-58358012

网址:http://www.gffirm.com | 电子信箱:gf@gffirm.com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泉北路 429 号泰康保险大厦 26 层 | 邮政编码:200120

目 录

第一部分 引 言......2
第二部分 正 文......3
一、关于本期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3
二、关于本期发行是否需要履行注册程序的意见......5三、关于本期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及是否
为持股平台的意见......5
四、关于本期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的意见......6
五、关于本期发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性的意见......6
六、关于本期发行相关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合法合规性的意见......9
七、关于本期发行新增股份限售安排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10
八、关于本期发行是否符合分期发行要求的意见...... 11
九、关于本期发行是否存在重大调整事项的意见...... 11
十、结论意见......11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精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致:上海精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精智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的委托,作为其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25 年 2 月 20 日出具了《上
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精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法律意见
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2025 年 3 月 6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有限责任公司已出具《关于同意上海精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函》(股转函[2025]339 号)(以下简称“《同意函》”),鉴于本次发行采取分期发
行的方式,本所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就发行人第一期发行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
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精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本期发行是公司取得《同意函》后的第二期发行,已确定发行对象,本所现就《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一)》中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和进一步说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5 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2025 修订)》(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2025 修订)》(以下简称“《定向发行业务指引 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 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25 修正)》《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一)》一并使用,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一)》
含义一致。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关于本期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

(一)发行对象的具体情况

1、发行对象的认购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上海精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分期发行说明书(第二
期)》(以下简称“《股票分期发行说明书(第二期)》”)、《上海精智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定向发行之股份认购合同》(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合同》”)等资料,并
与本期发行对象授权代表进行了访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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